10月27日,據江蘇高院官微消息:2023年10月27日,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趙葉受賄、濫用職權案,對被告人趙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;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。對被告人趙葉受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:1999年至2021年,被告人趙葉利用擔任江陰電視臺臺長、江陰廣播電視集團總經理,祝塘鎮黨委書記,靖江市副市長,靖江市委常委、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管委會主任、黨工委書記,靖江市市長、靖江市委書記,泰州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,或利用本人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、土地受讓、拆遷補償、資產收購、銀行貸款、融資擔保、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94萬余元,其中2500萬元系犯罪未遂。
2015至2020年,被告人趙葉在擔任靖江市市長、靖江市委書記期間,擅自決定出借6150萬元公款幫助相關單位代繳土地出讓金,且未監督落實監管措施,直至案發相關單位僅還款55萬余元,致使國有資產損失共計6000余萬元。
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趙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,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。鑒于被告人趙葉歸案后如實供述受賄、濫用職權犯罪事實,系坦白,自愿認罪認罰,積極退贓,部分受賄系未遂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
【來源:江蘇高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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